藥師建言:開放何首烏用於藥膳 衛福部務必要做的事
2017/12/25
陳進男/藥師
有關衛福部中醫藥司預告增列「製何首烏」為得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草案,提出製何首烏中藥材作為食品原料應符合(1)必須為炮製品、(2)不得為單一品項產品、(3)限用於膳食料理藥膳包、(4)產品外包裝須另標示「有腹瀉情形或過敏體質者慎用」。
對於政府將特定中藥材列為供食品使用的條件性開放,個人認為政府應該先評估該藥材的安全性及不可替代性,並評估相關中藥材的食品用量基準,再來討論進行條件性開放,才對能確實增進民眾用藥常識並對民眾健康有所保障。
以何首烏為例,在低劑量的情況下,不論何首烏生品、炮製品、製劑等,均有對保肝護肝或抗癌相關佐證研究。然一旦劑量過高,亦有導致肝炎及致癌等作用。例如在中國就有民眾因為脫髮問題到醫院求診,服下何首烏總計3公斤,體檢時被查出藥物性肝功能異常,其後肝功能快速衰竭去世。由於類似因大量服用首烏而導致死亡的案例實不在少數,因此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將部分含何首烏的非處方類藥物列為處方類藥物。
再者,一般民眾使用何首烏做藥膳,其補肝養腎等相關保健食療功效,是否真無其他替代其功效之藥材?若無,或可考慮開放。若有,又何必非此藥材不可?建議民眾改用其他藥材進行食補又何妨!
藥即是毒,使用得當能治病,使用過量變成毒。藥材一旦列入供食品使用之後,藥材的使用劑量及期間往往不易管控,甚至在加工成為食用商品後,依我國目前的管理方式,不需審查也無須報備,其使用劑量不當造成健康損害的機率恐怕也會隨之提高。
因此,建議衛福部中醫藥司若要將「製何首烏」供食品使用,可先評估該品在一般民眾食療調養的食用安全性,安全性若足夠當然可以開放。但若安全性有待斟酌時再考慮其不可替代性,是否真無其它藥材可替代其保健功能。若真有其必要性需要開放時,則公告該藥材的相關使用劑量及每日每次服用上限,亦應一併公告並列入警語標示,以避免民眾使用該品時未蒙其益、反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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